劉詩夢
上個月,我通過某快遞公司寄送一件貴重物品,并未參與保價。但因為快遞員打包不專業、運輸碰撞擠壓,導致物品到貨后出現變形,為此我找到快遞公司,投訴并提出賠償訴求。但毫無疑問,快遞公司拒絕了我要求的賠付金額,并表示因為貨物沒有參與保價,所以沒法按照我提出的價值損失給予賠付,最多只能按照普通運費1—9倍進行理賠。對此,我感到十分詫異,一直思考保價條款是消費者陷阱,還是消費者對自身權益的二次保護?
首先,從公司角度分析,保價條款的存在其實增加了一個額外的保險服務,對于在寄送貨物過程中發生的一切風險通過保價的方式減輕經濟損失。快遞公司的保價條款本身就是一種額外的風險管理工具,對于公司來說,消費者購買保價是一種財務管理手段。可以確保公司在風險事件導致的巨大經濟損失和經濟不穩定性中提高財務穩定性。
其次,對于消費者來說,購買了保價服務相當于把風險轉移與分散到了快遞公司身上,通過理賠金的方式來確保其中可能遇到的經濟損失,這樣看來保價條款好像是能夠給消費者在寄送昂貴物品時帶來很好的保障與風險轉移。
這就是所謂的保險經濟學的體現。原則上來說,快遞公司的保價條款并不等同于保險公司的保險服務,是快遞公司將保險經濟學利用在其快遞運輸服務上。對于消費者來說,快遞公司抓住了消費者的風險厭惡情緒,不愿意承擔其中可能發生的損失,進而增加保價服務,風險就被兩者共擔了,減少了消費者對于預期風險的壓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這樣的方式可以改善社會整體的效用水平,特別是對公司來說,可以達到風險分攤的帕累托最優。
從經濟角度來說,快遞公司設置保價條款的原因是想由消費者支付額外服務費,進而降低快遞公司在運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損失成本和責任。從法理的角度來說,消費者在支付保價費用相當于重復支付運輸服務費,也就是快遞公司以保價之名加收了一道增值服務,但并不會摒棄原來消費者支付了快遞運輸費的服務責任。
不過,這其中存在一個悖論。理論上,快遞公司作為運輸服務方,消費者在支付快遞費時已經支付了運輸責任費用,所以在一切運輸過程中造成的損失,快遞公司應該承擔其責任。無論是否保價,責任是無法規避的。既然責任無法規避,那么保價條款是否就不會影響貨物的賠償。但有些快遞公司依舊會以沒有保價為由,提出只能按照運費的倍數進行賠償,設置金額上限。
原則上,無論是否保價,快遞物品的損失應按照實際物品價值的損失評估,而非運費。但保價條款的存在讓許多消費者無法通過申訴去獲得合理賠償權益。這種經濟利益沖突和矛盾在消費者與快遞公司中經常出現,對于社會整體效用來說,保價條款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均衡作用,但對于消費者來說,強制保價只是在降低消費者效用去提高公司經濟效能而已。
所以,保價條款是否為消費者陷阱無法定奪,但在盈利與管理服務之間,快遞公司需要慎重考慮與消費者之間的平衡關系。
(作者系證券時報版權管理專員)
本版專欄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