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投資者服務中心支持投資者向石家莊中院提交ST旭電(股票代碼:000413)虛假陳述民事侵權普通代表人訴訟案(以下簡稱“ST旭電案”)立案申請。12月2日,投資者服務中心就ST旭電案答投資者問時透露,“11月14日石家莊中院線上立案系統顯示已審核通過,投資者服務中心正在等待法院正式受理通知。”
投資者服務中心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2024年10月11日,投資者服務中心經決策對本案啟動普通代表人訴訟;2024年11月4日,投資者服務中心支持11名投資者就ST旭電案向石家莊中院線上提交普通代表人訴訟立案申請。
作為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之一,普通代表人訴訟起訴時須有10名以上原告、有2至5名擬任代表人以及原告提交有關證明證券侵權事實的初步證據。
“原告系從投資者服務中心來電來信來訪的投資者中產生,并按時間順序、個人意愿篩選20余名投資者,請其向投資者服務中心委任的公益律師提供交易記錄。按照投資者遞交材料的先后順序、損失金額、提交的數據質量等原則確定11名原告投資者。”投資者服務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
投資者服務中心相關負責人同時表示,經征詢11名原告意見,從提交材料的投資者中篩選兩名損失金額適中的原告作為代表人為本案訴訟代表人,并獲得11名原告的一致同意。
值得一提的是,在虛假陳述案件中,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和基準價被稱為“三日一價”至關重要,是確定原告資格范圍以及確定原告遭受損失范圍的重要認定。
依據2024年7月5日ST旭電披露的河北證監局對公司出具的責令改正措施決定,目前ST旭電的違法行為為未及時披露資金占用事項。而根據ST旭電《2023年年度報告》《2023年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及清償情況表》,資金占用始于2018年,但未披露具體開始時間。
投資者服務中心認為,對于難以明確資金占用實施日的,推定該信息產生于區間段內最后一個自然日。據此,推定最晚于2018年12月31日達到應當披露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簡稱“虛假陳述新司法解釋”),確定應當披露資金占用期限屆滿后的第一個交易日為實施日,即2019年1月4日。后續不排除投資者服務中心根據行政處罰文書,重新認定實施日的可能。
2024年7月5日晚,ST旭電披露的《2023年年度報告》顯示,控股股東東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東旭集團”)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東旭集團及其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余額為95.95億元,占公司當期經審計凈資產的45.64%。該公司2024年7月5日晚披露收到河北證監局下發的《河北證監局關于對東旭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旭集團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也涉及資金占用的事項因此。投資者服務中心因此確定揭露日為2024年7月6日。
基準日、基準價方面,投資者服務中心表示,ST旭電股票自揭露日至目前未到第30個交易日,換手率也未到100%,因此基準日和基準價均為投資者服務中心暫定。起訴時以最近一個交易日2024年8月14日為基準日,基準價按照揭露日至基準日期間每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暫定為0.761元/股。案件審理過程中,如達到基準日,可再調整基準日和基準價。
需要明確的是,該案原告、被告均有權按照相關規定、自己的理解及判斷對“三日一價”提出主張,最終由法院裁決確定。若投資者不認可投資者服務中心對本案判斷的“三日一價”,投資者可以另行起訴。
投資者服務中心表示,因本案暫未出具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投資者服務中心先根據河北證監局對公司及控股股東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將ST旭電、控股股東以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列為被告,后續將視行政處罰及相關證據情況調整。訴訟過程中被告可提異議,由法院最終裁決。
針對投資者普遍關心的若未參加投資者服務中心支持訴訟是否影響投資者訴權這一問題,投資者服務中心明確表示,不影響,投資者對本案的訴權不受投資者服務中心是否支持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投資者是否參與投資者服務中心支持訴訟的影響,投資者擁有訴權,自主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途徑一直暢通,且投資者維權救濟還包括專業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方式。
校對:楊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