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按照財政部等三部門聯合發布的《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要求,全面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這對于鞏固和擴大前期水資源稅改革成果,激勵企業通過節水改造和技術創新提高用水效率,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循環利用,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重要意義。實施辦法明確,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根據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額。
所謂從量計征,是指以實物量單位為計稅依據,固定單位稅額為適用稅率的一種計稅辦法。它的實質是,資源使用量與資源稅額直接掛鉤——反映企業資源使用量與稅收負擔之間的線性關系。與之相對應的從價計征,是指以價值量單位為計稅依據,固定比例稅率或超額累進稅率為適用稅率的一種計稅辦法。它的實質是,資源使用額與資源稅額“價稅聯動”——體現資源使用額與稅收負擔之間的非線性關系。
由此不難發現,從量計征因難以真實反映資源的價格變動狀況和稀缺程度,因而無法準確計量資源稅額的相對變化和資源損耗成本。以此確認和計量的資源稅收入也就無法隨著國民經濟的增長而增長,用稅收術語來說也即缺少稅收收入彈性。從價計征就不存在這一問題,能夠從根本上消除從量計征增加資源稅收入唯一靠提高固定稅額檔次的弊端,真正體現稅收收入彈性原則。這也即從量計征逐步被從價計征替代的原因之所在。
那么,水資源稅從量計征為何被從價計征替代呢?這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價格形成機制缺陷。水資源稅功能作用的發揮,通過具體征收環節傳遞聚集“中間變量”因素的微觀主體,借助市場主體與市場價格“信號”的“反饋回路”機制得以實現。但水資源本身又是自然分割的、空間區域分布不均衡的,更是無法通過市場機制進行競爭性交易的,因而其價格形成機制存在先天缺陷。在市場價格發現機制無法正常發揮作用的情況下,從價計征因無法錨定“價”而失去意義。
二是不存在級差收入。資源稅的重要功能與作用之一,就是通過對資源級差收入水平的適度有效調節,以排除因資源稟賦差異造成的收益分配不合理狀況,促進資源使用主體之間開展公平競爭,提升資源配置效率。但水資源與其他資源相比有其獨特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水是同質的,不存在級差;二是水是可再生的,可以循環利用。由此,既不存在反映級差的“價”,也無法確定反映級差的“價”,以“價”為錨的從價計征自然也就成了“無源之水”。
三是資源環境政策工具協同效應。就水資源稅與環境保護稅而言,前者的功能作用主要是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和水資源優化配置,后者的功能作用主要是水資源保護和水生態治理,這就客觀上需要兩者間的協同聯動和功能嚙合。也就是說,各自功能作用的發揮需“一體化”綜合考慮,不能單槍匹馬。而協同效應的質量又取決于水資源稅征收效果的好壞。就此而言,從量計征下的“根據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額”,顯然要優于從價計征的“鐵板一塊”。在這種意義上,水資源稅從量計征有望成為聯結環境保護稅、環境責任險等相關資源環境政策工具的“紐帶”。
實踐中,對于消耗水資源的納稅主體而言,征收水資源稅意味著企業產品的生產成本被還原為能夠真實反映水資源消耗和水生態補償的完全成本(社會成本內部化),進而對納稅主體形成“倒逼”機制,促使其改進節水技術,促進水資源循環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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