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投資者索賠徐翔,二審勝訴了
中國基金報記者 泰勒
投資者訴前“私募一哥”徐翔、文峰股份前董事長徐長江等操縱證券市場糾紛一案,二審勝訴了。
中國基金報記者從該案原告之一代理律師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處獲悉,2025年1月10日接到落款日期為2024年12月26日的(2024)蘇民終1446號民事判決書,投資者訴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等操縱證券市場責任糾紛案出現進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上訴人徐長江、文峰股份因與被上訴人劉某、周某、張某、王某及原審被告徐翔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年8月30日作出的(2021)蘇01民初2281號民事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12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值得注意的是,原審被告徐翔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此前,4名投資者作為原告,起訴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原告指出,其購買文峰股份股票存在損失,該損失系徐翔與文峰股份時任董事長徐長江合謀,實施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所致,文峰股份在此期間配合發布相關信息,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應當依法對其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4名原告提出了從7萬元到58萬元之間不等的投資損失賠償訴求。
徐翔、徐長江2017年均被判決操縱證券市場罪,文峰股份也因信息披露違法受到行政處罰。
根據判決書,2014年10月至12月,徐翔得知時任文峰股份董事長徐長江欲減持其持有的文峰股份股票,雙方經多次合謀后商定:由徐翔負責二級市場股價并接盤徐長江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的部分文峰股份股票,徐長江轉讓部分股票后控制文峰股份盡快完成股權過戶手續,發布股權轉讓、高送轉等利好信息,徐長江則通過二級市場連續買賣操作,控制文峰股份股價和交易量,以達到共同拉升股價,實現高位減持套現目的。此后,徐長江通過大宗交易減持文峰公司股票,徐翔則使用他人證券賬戶接盤后在二級市場全部拋售。本案四位投資者,在徐翔、徐長江操縱證券交易市場期間交易文峰股份股票并遭受損失,從而要求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2024年9月月初,南京中院依據此前徐翔、徐長江因操縱證券交易市場已被刑事處罰,以及文峰股份因信息披露違法受到的行政處罰,認定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共同實施了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行為,應當共同對投資者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徐翔、徐長江賠償合計損失110.26萬元,文峰股份對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并在實際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徐翔、徐長江追償。
隨后,文峰股份公告,公司因不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民事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文峰股份請求法院撤銷南京中院此前作出的“文峰股份對徐翔、徐長江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并在實際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徐翔、徐長江追償”的判決內容,并改判駁回被4名自然人要求文峰股份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文峰股份稱其在主觀上不存在操縱的故意、客觀上未實施操縱行為,原審判決錯誤認定共同侵權,從而判決文峰股份就投資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認定事實不清且適用法律錯誤。徐長江也提出上訴,要求江蘇高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對徐長江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徐長江認為自己不存在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行為,所謂徐長江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行為實際是履行文峰集團法定代表人職務行為。此前的刑事判決將徐長江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履行職務行為作為其個人行為追究刑事責任錯誤,一審判決依照錯誤刑事判決認定徐長江有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系認定事實錯誤。此外,徐長江認為,一審判決關于因果關系的認定錯誤,發布信息的行為與投資者購買股票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對此,江蘇高院認為,徐長江上訴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其存在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錯誤的意見不成立。
江蘇高院稱,徐翔、徐長江共同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相關事實已經生效刑事判決確認,徐長江作為上市公司文峰股份的董事長,利用其作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優勢地位,與徐翔合謀,控制文峰股份對外發布利好信息,利用信息優勢配合他人連續買賣文峰股份股票,操縱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期間文峰股份的股價和成交量均異常變化,明顯偏離正常市場行情。一審判決據此認定徐長江存在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并無不當。徐長江上訴認為其系履行文峰集團法定代表人職務行為,刑事判決追究其刑事責任錯誤,并申請調取刑事案件卷宗,其上訴意見與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的系徐長江與徐翔合謀商定并實施相關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矛盾,在其未提供足以推翻前述生效刑事判決確認事實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其認為刑事案件裁判錯誤,申請調取刑事案件卷宗亦缺乏法律依據,故徐長江就此提出的上訴意見均不能成立,對其申請本院不予準許。
至于文峰股份,江蘇高院認為,文峰股份為徐翔、徐長江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提供幫助,應連帶承擔操縱證券交易市場民事賠償責任。
江蘇高院稱,上市公司文峰股份為配合實現高位減持套現,發布了一系列信息,客觀上為徐翔、徐長江操縱證券交易市場提供幫助。文峰股份信息發布行為未經法定程序,公司內部控制失靈,徐翔、徐長江實際控制了公司對外信息發布的時間節點和內容。信息披露是資本市場的核心基石,是投資者評估公司價值和風險的主要依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對于規范市場行為,增強投資者信心而言至關重要,上市公司作為信息披露行為的主體,應當對其不當披露行為承擔后果。即便上市公司為實際控制人所控制驅動實施不當信息披露行為,因其自身治理失范,內控機制失靈,對于由此造成的投資者損失,仍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江蘇高院還變更了原審法院此前做出的“文峰股份有權向被告徐翔、徐長江追償”的判決。
江蘇高院稱,文峰股份的信息發布行為客觀上為徐翔、徐長江操縱證券交易市場提供幫助,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 就其幫助行為應當向被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至于文峰股份被徐翔、徐長江控制發布相應公告等,在三者之間是否產生相應法律后果問題,與本案投資者主張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無關,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故原審法院判決文峰股份與徐翔、徐長江承擔連帶責任正確,但在本案中認定徐翔、徐長江行為損害文峰股份的合法權益、文峰股份向投資者實際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徐翔、徐長江追償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最后,江蘇高院判決如下:
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三項和案件訴訟費用負擔內容;
二、變更一審判決第二項“文峰股份對徐翔、徐長江上述第一項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在實際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徐翔、徐長江追償”為“文峰股份對徐翔、徐長江上述第一項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許峰律師表示,投資者訴徐翔等證券操縱市場責任糾紛案,很可能代表了國家對投資者的保護政策,很可能代表司法對于操縱市場投資者索賠案的基本走向,對于鼓勵投資者信心具有重要意義,期待最高法院法院關于操縱市場索賠的司法解釋出臺,相信在前期徐翔案、鮮言案操縱索賠案經驗的基礎上,未來會有更多的投資者加入操縱市場索賠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