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公安部公布了5起上市公司犯罪典型案例,均涉及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
具體案例包括: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關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等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關人員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山東某股份有限公司等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東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等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是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關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經查,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在2018年至2019年期間,該公司籌備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20億元,為滿足債券發行業績要求,時任公司董事長宋某和其他高管人員通過簽訂虛假合同提前確認收入、虛構回款掩蓋虧損、虛增商譽等方式進行財務造假,在2018年年報中對外發布,共計虛增商譽2.14億余元,虛增收入4.67億余元,虛增資產6.48億余元,虛增利潤6.58億余元。另經偵查發現,審計會計師朱某軍、劉某軍在上述年報審計過程中發現明顯異?,F象,仍指導該上市公司簽訂虛假合同,并銷毀詢證函掩蓋合同造假事實,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2024年10月,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對宋某等作出有罪判決;11月,以犯提供虛假證明罪對朱某軍、劉某軍作出有罪判決。
二是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等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關人員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經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和B公司分別為A集團控股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間,A集團公司董事長陳某榮指使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某列、財務總監李某龍,通過A集團實際控制的多個公司和個人賬戶,將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23億余元資金轉至A集團及其關聯方;指使B公司高管屈某采用同樣方式,占用B公司1.7億余元資金,上述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均構成關聯交易。此外,自2017年底開始,陳某榮指使陳某列和李某龍在未經董事會審議的情況下,擅自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為A集團及其關聯方違規擔保11億余元。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和B公司均未依法履行上述關聯交易和擔保信息披露義務。至案發,A集團對兩家公司尚有總計20億余元未歸還。
2024年7月,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對陳某榮、陳某列、李某龍作出有罪判決,以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對屈某作出有罪判決。
三是山東某股份有限公司等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經查,山東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2015年至2018年期間,該公司通過虛增銀行存款、虛減對外借款和融資費用等方式進行財務造假,并存在虛增利潤、違規不披露重大訴訟和仲裁信息、擔保信息等違法犯罪行為。其中,2015年年報虛增利潤達到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575%;2016年年報虛增利潤達到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338.8%,并將虧損披露為盈利;2017年年報中未依法披露的訴訟、仲裁、擔保信息占當期披露凈資產的227.6%;2018年年報中未依法披露的訴訟、仲裁、擔保信息占最近一期披露凈資產的805.6%。
2024年3月,德州市中級法院以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對山東某股份有限公司原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程某某作出有罪判決。
四是東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經查,東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2016年至2018年期間,為完成業績指標,趙某等人策劃、組織、指使實施財務造假,通過虛構的翡翠原石銷售交易虛增營業收入及利潤,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其中,該公司2017年年報虛增利潤1.84億元,2018年半年報虛增利潤7900萬元。
2024年8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對趙某等作出有罪判決。
五是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等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經查,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該公司實際控制人黃某伙同其他高管,在2016年至2019年期間的公司半年報和年報中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多次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其中,2016年、2017年未依法披露的關聯方占用資金和擔保金額累計達6.12億元、3.55億元;2018年、2019年虛增利潤總額129萬元、7924萬元。另經偵查發現,黃某等人還涉嫌挪用資金、虛假訴訟等其他經濟犯罪,涉案金額巨大。
2024年1月,塔城地區人民法院以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名,數罪并罰,對黃某等作出有罪判決。
校對:楊舒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