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郭博昊
3月2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規定》,建立健全銀行業保險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機制,依法打擊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規定》共六章36條,從總體要求、案件移送與法律監督、涉案證據認定與移送、協作配合與督辦、信息共享與通報等方面,對銀行業保險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進行了系統化、全流程規范。
具體來看,《規定》加強行刑銜接工作質效,切實形成金融監管與公安機關整體合力。健全案件移送機制,明確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的銜接工作機制。聚焦重點領域,強化大案要案聯合督辦。打通涉刑案件行政處罰工作“堵點”,明確公安機關依法為行政執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協助。建立常態化工作聯絡和案件信息共享機制,加快推進移送工作信息化建設。
根據《規定》,金融監管部門在查處銀行保險機構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情節、造成的后果等,根據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等規定,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向該銀行保險機構所在地的同級公安機關移送。
對應當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金融監管總局及其省級派出機構應當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經法制審核后,提交書面移送報告。金融監管總局及其省級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移送的,負責查處的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不批準移送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同時,《規定》明確,金融監管部門對日常監管、風險監測和處理投訴舉報中發現的涉及銀行業保險業涉嫌犯罪的重要信息和重大情況,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將偵辦案件中發現的銀行業保險業重大風險信息通報同級金融監管部門。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規定》的出臺,有利于全面強化金融監管,形成防范打擊金融犯罪合力,提升聯合懲治犯罪的精準度,將進一步推動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保障行業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