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貸款后轉貸給他人,可以從中賺取“好處費”嗎?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有效嗎?
近日,記者從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獲悉一起案例。該案中,戴某收取1萬元“好處費”幫唐某從銀行套取貸款63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協議》。事后,唐某將資金用于賭博,無法償還債務。戴某訴至法院,要求唐某償還借款本金63萬元及利息12萬余元。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借款協議無效,并判令唐某償還戴某借款本金58.5萬元及損失2.5萬元。
【案情介紹】
戴某和唐某曾經是同事關系,某日,唐某稱家人生病住進ICU急需錢款,向戴某借款。因借款金額較大戴某無力承擔,唐某便央求戴某與其一同前往貸款中介公司幫助唐某貸款。二人與貸款中介公司簽訂了《助貸服務合同》并約定了服務費,因唐某以自己名義進行的貸款銀行未審批,故由戴某以自己名義向銀行貸款并轉借給唐某。雙方在中介公司補簽了《借款協議》,明確彼此之間的借貸關系,約定唐某向戴某借款63萬元,戴某從銀行貸款后將款項出借給唐某,唐某按期返還本金和利息。
成功向三家銀行貸款共63萬元后,戴某依約向貸款中介公司支付10萬元服務費,自留辛苦費1萬元,并將剩余52萬元款項轉賬給唐某使用。唐某承諾后續會自行向銀行償還,然而唐某僅自行償還了一期貸款,隨后并未繼續償還。原來,唐某借款并不是給家人治病而是用于賭博,并且明確表示無力償還借款。
戴某訴至法院,要求唐某償還借款本金63萬元及利息12萬余元。唐某不同意戴某的訴訟請求,唐某稱只收到了戴某52萬元出借款項,且唐某曾向戴某分兩次轉賬還款1.5萬元和2萬元,剩余未償還本金數額為48.5萬元。
【庭審過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該案當事人雙方一起去貸款公司辦理貸款,并以戴某名義貸款后轉貸給唐某,屬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情形,故二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該案民間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唐某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戴某。
根據轉賬記錄顯示,戴某直接向唐某給付的金額為52萬元,應當予以返還;戴某向貸款公司轉賬10萬元,從庭審查明的事實來看,可以認定上述10萬元為戴某替唐某墊付的助貸中介機構的中介費,唐某應當返還給戴某。
法律禁止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且不得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牟利。因此,對于戴某主張唐某曾向其轉賬的1.5萬元系好處費這一說法,法院不予認可,該筆轉賬應當視為還款。
由于戴某已經償還部分銀行借款利息共計2.5萬余元,唐某作為款項的實際使用方應負擔這筆利息。
【審判結果】
最終,法院判令唐某償還戴某借款本金58.5萬元及損失2.5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以案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該案中,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的款項均系從銀行貸款所得,故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案的民間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借款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出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