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較好滿足市場需求的萬能險,迎來監管新規。
4月25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加強萬能型人身保險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涉及萬能險產品設計、賬戶管理、資金運用等維度。《通知》堅持問題導向,聚焦保障功能有待強化、賬戶運作不規范、少數萬能險資金運用較為激進等突出問題,從制度上有針對性地治理。
《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實施。保險公司已經開展的萬能險業務不符合《通知》規定的,原則上應當于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最低保證利率可設置保證期間,此后可合理調整
對于萬能險產品,《通知》此次一大看點是,允許保險公司在滿足相應約束條件時,對萬能險產品調整最低保證利率,有效防范利差損風險。
《通知》規定,“保險公司為強化資產負債管理、保障客戶長期利益,可以對萬能險最低保證利率設置保證期間,保證期滿以后可以合理調整最低保證利率”。
“特別是在利率下行期,可以通過降低最低保證利率,有效防范利差損風險。”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
萬能險給予客戶的收益為“保證+浮動”模式,實際支付的收益取決于結算利率,而結算利率與賬戶投資情況相關,但不會低于最低保證利率。此前,一款萬能險產品上市后,其最低保證利率即確定不變。
多位業內人士向券商中國記者分析,“對最低保證利率先設定一個保證期間、之后可調”,長期來看,對保險公司和客戶來說是雙贏的創新。特別是在利率下行期,這有利于保險公司降低剛性成本,增強穩健經營能力。與此同時,降低產品最低保證利率,未必不利于客戶。從實操來看,并不是設置更高的保證利率就一定能為客戶帶來更高回報,原因在于,過高的保證利率會限制投資策略。就萬能險來說,最低保證利率是一個參考,更應關注實際結算利率情況。
自2024年10月1日起,截至目前,萬能型保險產品最低保證利率上限為1.5%。據Wind數據,1170款萬能險產品公布了今年3月的結算利率,有1154款產品結算利率在2%或以上,其中546只產品的結算利率在3%或以上。
《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在銷售此類產品時應當向客戶充分提示風險,在調整最低保證利率時應當及時告知調整原因并做好客戶服務。
同時,《通知》對期繳萬能險適當提高基本保險費上限,鼓勵發展長期萬能險。《通知》還就進一步提升萬能險保障水平作出規定。禁止保險公司開發五年期以下的萬能險,鼓勵通過合理調整退保費用、保單持續獎金等產品設計要素延長保單實際存續期限。
建立結算利率平滑機制,規范特別儲備使用
對于萬能險賬戶,《通知》的一大重點是規范賬戶收益結算。要求保險公司根據賬戶真實投資情況合理審慎地確定萬能險結算利率。建立結算利率平滑機制,同時嚴格規范特別儲備的使用。
根據《通知》,保險公司應當對萬能險單獨賬戶建立明確的盈余分配規則,并據此提取特別儲備。特別儲備不得為負值,且只能來自于萬能險單獨賬戶投資收益率與實際結算利率之差的積累。特別儲備的使用要求如下:
1.當本期年化投資收益率不低于最低保證利率,且特別儲備余額超過賬戶價值的2%時,保險公司可以使用特別儲備彌補本期結算利率與本期年化投資收益率之間的差額,但差額不得超過25個基點;
2.當本期年化投資收益率不低于最低保證利率,但特別儲備余額不超過賬戶價值的2%時,保險公司不得使用特別儲備,本期萬能險結算利率不得高于年化投資收益率。
3.當本期年化投資收益率低于最低保證利率時,保險公司可以使用特別儲備彌補最低保證利率與本期年化投資收益率之間的差額,本期萬能險結算利率不得高于最低保證利率。
《通知》要求,當萬能險單獨賬戶出現下列情形,且特別儲備不足時,本期結算利率不得高于最低保證利率與本期年化投資收益率的較高者:
1.按月度結算的萬能險賬戶,連續三個月年化投資收益率均低于年化結算利率;
2.按季度結算的萬能險賬戶,上季度年化投資收益率低于上季度年化結算利率;
3.按年度結算的萬能險賬戶,上年度投資收益率低于上年度結算利率。
強化集中度監管和非標投資監管
在強化萬能險資金運用監管上,《通知》要求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并強化集中度監管、非標投資監管、關聯交易監管,禁止通過多層嵌套、通道業務等方式開展不當關聯交易。
在強化集中度監管方面,《通知》對萬能險資金投資單一股權投資基金、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等的比例,從嚴設置上限。
《通知》規定,萬能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投資單一未上市企業股權的余額,不得超過該未上市企業總股本的20%;投資單一股權投資基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權投資基金實繳份額的30%。
2.投資單一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得超過該產品實繳規模的25%。
3.投資單一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余額,不得超過該產品實收信托規模的25%(信用等級為AAA級的除外)。
在非標投資監管方面,《通知》對萬能險資金投資非標不動產和非標金融產品的比例,從嚴設置上限。
《通知》規定,保險公司萬能險賬戶投資資產中,投資未上市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和其他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得超過賬戶資產價值的45%,其中,投資未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的資產,合計不得超過賬戶資產價值的40%;投資單一項目的賬面余額不得超過賬戶資產價值的5%,購買同一集團內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除外。單一項目按穿透原則認定。
此外,《通知》還規范萬能險銷售行為。制定萬能險銷售“負面清單”,強化監督管理。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通知》的制定堅持從嚴監管、突出問題導向、實行新老劃斷。堅持防范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穩妥審慎推進制度實施。充分考慮市場影響,對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業務,給予一年的過渡期,保障人身險市場平穩運行。為防范增量風險,要求過渡期內新審批或備案的產品須符合《通知》規定。
責編:戰術恒
排版:劉珺宇
校對:楊舒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