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行正加速入局金融資產投資公司(AIC)。
近日,中信銀行發布公告稱,已獲監管批復籌建信銀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名稱暫定,將以有關監管機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名稱為準,下稱“信銀金投”)。此前不久,興業銀行也剛剛公告獲批籌建AIC,銀行系AIC時隔8年再開閘。此外,招商銀行也表示,擬設立AIC。
為何股份行紛紛“搶灘”設立AIC?受訪專家指出,設立AIC有助于股份行向全能型金融服務轉型,進而帶來綜合競爭力的提升。考慮到政策支持、股份行的盈利壓力和轉型需要,未來或將有更多股份行切入AIC賽道。
銀行系AIC擴容至7家
中信銀行日前發布公告稱,于近日收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籌建信銀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的批復》,同意該行籌建信銀金投。據悉,信銀金投注冊資本金擬為人民幣100億元,由中信銀行以自有資金出資,是該行100%持股的全資子公司。
中信銀行在公告中表示,設立信銀金投,是積極響應國家號召,大力支持“科技金融”發展,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關鍵舉措,有利于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專精特新”等重點領域,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及股權投資業務,發揮股權投資對科創企業、民營經濟支持作用,幫助企業降低杠桿率,進一步推動該行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記者注意到,就在5月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籌建興銀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的批復,同意興業銀行籌建興銀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這也是國內首家由股份行設立的AIC。信銀金投獲批籌建后,國內銀行系AIC將增至7家。
此外,5月9日,招商銀行也發布公告稱,擬出資人民幣150億元,全資發起設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
為何股份行紛紛“搶灘”設立AIC?
“股份制銀行設立AIC是中國銀行業改革的重要舉措。這一安排既有助于銀行提升科技金融服務能力,又能通過多元化經營增強服務實體經濟的水平,同時政策支持也為銀行開展AIC業務提供了制度保障。”排排網財富研究員隋東分析指出。
華輝創富投資總經理袁華明表示,當前股份行普遍面臨傳統貸款業務利潤率下滑的壓力,股權投資讓股份行通過參與科技創新和綠色發展等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向全能型金融服務轉型,進而帶來綜合競爭力的提升。
開源證券指出,AIC牌照的獲取將顯著提升中信銀行在股權投資領域的專業能力,通過市場化債轉股及科技金融直投業務,不僅可優化企業杠桿結構,還能深度參與科創企業全生命周期服務,形成“投貸聯動”協同效應。此舉可拓寬銀行中間業務收入來源,除直接項目收益外,還可通過綁定科技企業的結算、代發等衍生業務拓寬中收渠道,緩解凈息差收窄壓力,是其輕資本轉型的重要支點。
股權投資仍面臨挑戰
今年3月,金融監管總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擴大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股權投資試點的通知》提出,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發起設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今年以來,AIC股權投資試點已多點開花。
5月7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局長李云澤在國新辦發布會上宣布,將發起設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主體擴展至符合條件的全國性商業銀行,加大對科創企業的投資力度。李云澤同時介紹,“我們持續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加大對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積極探索科技金融的新路徑。”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股權投資試點加力擴圍,目前簽約意向金額突破3800億元。
我國于2017年首批試點銀行AIC,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分別成立了工銀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農銀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中銀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建信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交銀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債轉股及其配套支持業務,通過收購銀行對企業的債權轉為股權,可以起到降低企業杠桿率、化解金融風險的作用。
2020年2月,《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和金融支持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意見》發布,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按照商業自愿原則在上海設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試點符合條件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在上海設立專業投資子公司,開展不以債轉股為目的的股權投資業務。
2024年以來,金融AIC股權投資試點持續擴圍。2024年9月,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關于做好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股權投資擴大試點工作的通知》和《關于擴大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股權投資試點范圍的通知》,銀行AIC股權投資試點范圍由上海擴大至北京、天津、重慶、南京等18個城市。年報數據顯示,2024年上述5家AIC合計實現凈利潤183.54億元。
袁華明指出,銀行通過AIC開展股權投資仍面臨挑戰。銀行的股權投資會受到投資比例等合規要求的限制和監管,股份行在股權投資方面經驗相對缺乏,組建專業化團隊需要時間。
隋東也指出,股權投資周期長、風險大,銀行需要建立相匹配的風控體系以防范資產質量壓力。此外,AIC業務與傳統銀行業務差異顯著,銀行需同步完善風險管理機制并優化投資決策流程,以提升運營效率。
“考慮到政策支持、股份行的盈利壓力和轉型需要,如果少數試點行試點成功,更多股份行會跟隨切入賽道。”袁華明展望道,“當然,這個過程的節奏會很大程度上受監管政策的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