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有效發揮現場督導作用,督促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歸位盡責,滬深交易所4月30日發布了修訂之后的現場督導的指引文件。
滬深交易所原有的《督導指引》發布實施以來,常態化現場督導已經成為壓實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核查把關責任的重要審核手段,對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在實踐中發現,仍然存在部分保薦人收到現場督導通知后隨意撤銷保薦、個別督導對象消極配合等問題。
3月15日以來,中國證監會集中發布《關于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試行)》等政策文件,進一步強調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督促中介機構切實扛起防范財務造假的責任。本次修訂主要是落實相關文件精神,進一步明確監管要求。
具體內容來看,新的《督導指引》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一督到底”原則。為了遏制和打擊“一督就撤”現象,強化嚴監管警示震懾,明確發行人撤回發行上市申請或者保薦人撤銷對現場督導項目保薦的,不影響督導工作的實施,也不影響交易所依規對督導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二是拓寬現場督導覆蓋面。第一,增加“隨機抽取”現場督導方式,明確根據以上市公司質量為導向的保薦人執業質量評價結果,不定期按照不同比例隨機抽取已受理項目,對保薦人啟動現場督導。第二,明確上市審核委員會會議審議后至股票或者存托憑證上市交易前,發生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的,交易所可以按照需要啟動現場督導。
三是明確督導重點關注事項及督導報告的主要內容。與隨機抽取現場督導不同,問題導向現場督導更有針對性,主要結合項目審核問詢中重點關注的涉嫌財務造假等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核查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盡職調查工作是否勤勉盡責。同時列示了督導報告的主要內容,進一步提高督導透明度。
四是細化督導結果的運用。針對現場督導的結果,將視情況分別采取補充問詢、終止審核、提請現場檢查、上報違法違規線索、納入保薦人執業質量評價等措施,并明確了將通過公布現場督導典型案例等方式強化督導公開。
五是強化督導與自律監管的銜接。明確規定對現場督導發現的違規行為采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并增加未督促有效整改前次申報問題以及老問題反復犯等從重處理情形。
此外,為了解決實踐中個別督導對象消極配合等問題,強調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拒絕、阻礙、逃避交易所現場督導,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的,滬深交易所可以按照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規定采取暫不受理文件的紀律處分。
責編:戰術恒
校對:楊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