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交所披露多則罰單,均與IPO中的違規事項有關。
其中,發行人和券商、會計所、律所等中介機構悉數被罰。涉及的券商主要包括中信證券和招商證券,前者被書面警示,后者被通報批評。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深交所對上海晶宇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宇環境”)開出“資格罰”罰單,這是深市注冊制下首單對IPO項目發行人給予暫不接受文件的紀律處分。
中信證券被書面警示
2023年2月,深交所在首輪審核問詢中,要求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方大智源”)說明2019年、2020年與方大集團之間的關聯交易情況,并要求中介機構發表核查意見。2023年7月,方大智源回復并列表披露了相應的關聯交易情況。中信證券對此發表了明確意見,并稱已執行了相應的核查程序。
實際上,方大智源子公司資金流水核查的工作底稿上,方大智源全資子公司深圳市前海科創源軟件有限公司與方大集團存在關聯交易,相關情況并未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首輪問詢回復中披露。2023年9月,中信證券向深交所提交了說明,對上述遺漏披露的關聯交易情況進行了說明。
深交所認為,中信證券在盡職調查過程中,未按照相關執業規范要求,對方大智源關聯交易情況進行充分核查,導致招股說明書遺漏披露關聯交易相關信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記錄的情況下,中信證券未充分關注并執行進一步的核查程序,在交易所問詢后仍未審慎核查,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
最終,深交所對中信證券采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并要求其采取切實措施進行整改,對照相關問題進行內部追責,并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兩位保薦代表人也被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與此同時,北京市君合律師事務所、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因未充分核查方大智源與關聯方之間的關聯交易情況,發表專業意見不審慎,被書面警示。兩位簽字律師和三位簽字注冊會計師被給予通報批評處分。方大智源也因相關信息披露未做到真實、準確、完整,被通報批評。
“IPO禁入”三年
同一日,深交所對晶宇環境IPO項目開出“資格罰”罰單,發行人及多名“關鍵少數”責任人、招商證券等中介機構和多名簽字人員也被罰。
據深交所披露的罰單顯示,晶宇環境未在招股說明書中如實披露對賭協議及影響,存在刻意隱瞞的情形;未在審核問詢回復中如實說明與主要關聯方簽署的投資協議、入股股東的實際出資來源,關于運營服務業務相關審核問詢回復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現場督導過程中,晶宇環境未按照督導組的要求及時、完整提供相關材料。
深交所認為,晶宇環境實際控制人肖龍博、陸魁,董事王丙鋒,監事夏俊方,未能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未配合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存在刻意隱瞞。同時,晶宇環境及相關責任人隱瞞對賭協議、抽屜協議多個重要事項,違反誠實守信原則,符合相關規定的從重、加重處分情形。
最終,深交所對晶宇環境給予三年不接受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公開譴責的處分。實際控制人肖龍博、陸魁,董事王丙鋒,監事夏俊方也被公開譴責。
與此同時,三家中介機構和簽字人員也因在盡職調查過程中,未對上述違規事項進行充分核查,發表的核查意見不審慎,悉數被罰。其中,招商證券及兩名保薦代表人、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及三位簽字律師被通報批評。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兩位簽字注冊會計師被書面警示。
據了解,本次深交所對晶宇環境開出的“資格罰”罰單,為深市注冊制下首單對IPO項目發行人給予暫不接受文件的紀律處分。并且,深交所先是對晶宇環境進行了現場檢查,次月該公司主動申請撤回了IPO。
持續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
4月發布的《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新“國九條”)曾提到,要進一步壓實發行人第一責任和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建立中介機構“黑名單”制度。堅持“申報即擔責”,嚴查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問題。
從上述兩個案例來看,“申報即擔責”,監管持續壓嚴壓實中介機構的主體責任。僅就保薦券商而言,除上述提到的中信證券和招商證券,今年以來,滬深交易所已對海通證券、國投證券、浙商證券、第一創業等券商開出罰單。
券商中國記者注意到,4月30日,滬深交易所正式發布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9項配套業務規則,其中再次強調壓緊壓實中介機構責任,進一步強化了現場督導力度。
在具體規則方面,滬深交易所均提到,明確“一督到底”。遏制“一督就撤”現象,強化嚴監管警示震懾,明確發行人撤回發行上市申請或者保薦人撤銷對現場督導項目保薦的,不影響督導工作的實施。
與此同時,將拓寬現場督導覆蓋面,并強化現場督導與自律監管有效銜接。其中,滬深交易所提到,配套規則明確了從重處理情形,強調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拒絕、阻礙、逃避本所現場督導,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資料的,交易所可以給予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紀律處分。
校對: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