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國家能源局修訂發布《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定義、行業怎么管、備案怎么辦、項目怎么建、電網怎么接、運行怎么規范”等關鍵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覆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全生命周期各階段,涵蓋了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體、電網企業等各方的職責要求。
2013年,國家能源局出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明確了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和要求。
“隨著分布式光伏發電裝機持續快速增長,接網消納成為制約發展的主要矛盾,迫切需要調整管理思路,推動源網荷儲協同發力,促進行業又好又快發展。特別是,近年來隨著分布式光伏發電特別是戶用光伏不斷拓展開發模式,一些項目以自然人名義備案、實則由企業開發建設,一些項目開發建設存在侵害農民利益的情況,亟需進行規范。”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長潘慧敏指出,十多年來,分布式光伏發電行業的規模體量、發展環境、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因此有必要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
大型工商業原則上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模式
潘慧敏介紹,修訂后的《辦法》形成了一套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支持性、規范性管理體系。主要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定義、行業管理要求、備案要求、項目建設、電網接入、運行規范等予以明確。
在定義方面,《辦法》突出了分布式光伏發電的三個基本特征,即在用戶側開發、在配電網接入和在配電網系統就近平衡調節。分類方面,按建設場所、接入電壓等級和裝機容量,細分為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四種類型。
上網模式方面,明確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和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三種方式。其中,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可選擇三種模式的任一種,一般工商業可在全部自發自用和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中二選一,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由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結合實際確定,大型工商業原則上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模式。
“考慮到在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地區,電力市場的價格信號能夠引導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盡可能實現高比例自用,并在電力供應緊張時段余電上網發揮保供作用,因此《辦法》允許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地區的大型工商業分布式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參與現貨市場。”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人特別說明了關于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上網模式的考慮。
除此之外,《辦法》還允許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在電力用戶負荷發生較大變化時,將項目調整為集中式光伏電站,給予其更多選擇空間。
對于農光互補、漁光互補以及小型地面電站,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人指出,由于其通常負荷小、自用電量少,往往采用全額上網模式,從發電特性上看,與分布式光伏發電就近就地開發利用的基本定位不相符;同時,這類項目用地情況復雜,地方管理方式不統一,存在一定模糊地帶。因此,將這些項目歸于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
切實維護農戶利益不受侵害
在備案管理要求中,《辦法》明確了按照“誰投資、誰備案”原則確定備案主體,備案容量為交流側容量,并細化了備案信息、合并備案、備案變更、建檔立卡等要求,強調不得擅自增加備案文件要求,不得超出辦理時限等。
“這次修訂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是將支持分布式光伏發展與規范發展相結合,該支持的支持,該堅持的堅持。”潘慧敏稱。
針對近年來“農戶出屋頂、開發商出資”的分布式光伏項目仍以農戶名義備案,導致企業與個人權責明顯不對等,存在一定金融風險和安全等隱患,《辦法》強調“非自然人投資開發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得以自然人名義備案”,切實維護農戶利益不受侵害。
不過,此次《辦法》強調按照“新老劃斷”有序做好新老政策銜接。即強調“非自然人投資開發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得以自然人名義備案”同時,也明確了“本辦法印發前已由自然人備案的,可不作備案主體變更,仍按原備案項目類型管理。”
對其他已備案項目,《辦法》也給予了充足的銜接過渡期,明確“對于本辦法發布之日前已備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網投產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仍按原有政策執行。”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安全生產、調度運行、模式創新、運維管理、信息管理、消納監測、改造升級等方面的要求,形成閉環管理。模式創新方面,允許項目通過微電網、源網荷儲一體化、虛擬電廠聚合等形式參與調度,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
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由于分布式光伏發電點多面廣、量大分散,且不同地區的發展條件與基礎差異較大,《辦法》提出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會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制定適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的實施細則。
校對: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