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網
康殷
2025-01-24 22:12
證券時報網訊,近日,金融監管總局修訂印發《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以下簡稱《評級辦法》)。修訂后的《評級辦法》包括總則、評級要素及評級結果、組織實施、評級結果與運用、附則等五章共二十二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合理調整評級要素。結合評級工作的統一安排,將“管理質量”評級要素與公司治理評估內容整合至“公司治理”要素,并新增“信息科技管理”要素,形成“公司治理、資本管理、風險管理、專業能力、信息科技管理”五個評級維度,分值權重分別為20%、15%、30%、25%、10%。二是優化監管評級級次。將監管評級結果從優到劣劃分為1-5級和S級,其中2級和3級細分為A、B兩個檔次,評級結果數值越大表明風險越高,對處于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可直接列為S級。三是完善評級流程,設定動態調整環節。針對在監管評級工作結束后,參評金融租賃公司出現重大情勢變化,或監管機構發現未能掌握的對監管評級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其他重大事件等情形,可以進行動態調整。四是強化評級結果運用,強化分級分類監管。明確監管評級結果將作為監管部門制定及調整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的主要依據,并作為金融租賃公司業務范圍、機構設立等市場準入工作的審慎性條件。
校對:楊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