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金融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信托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辦函〔2025〕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金融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信托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25年1月27日
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
推動信托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金融監管總局
信托業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服務實體經濟和人民美好生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信托業高質量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守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構建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信托業高質量發展的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推進金融強國建設,服務中國式現代化大局。
深刻把握信托業高質量發展的主要內涵,立足受托人定位,更好發揮信托機制功能作用,服務國家戰略,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必須堅持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確保信托業始終保持正確的發展方向;必須堅持人民立場,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取向,滿足人民群眾財產規劃、管理和傳承需求,堅定維護受益人合法權益;必須堅持監管“長牙帶刺”、有棱有角,全面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必須堅持把防范風險作為永恒主題,對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必須堅持深化改革,規范開展資產服務信托、資產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業務,做好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數字金融五篇大文章。
到2029年,信托業風險得到有效管控,業務轉型有序推進,機構經營更加穩健,法律制度進一步健全,全過程監管持續加強,信托業高質量發展基礎不斷夯實。到2035年,基本形成堅守定位、治理完善、經營穩健、服務專業、監管有效的信托業新格局。
二、推動信托業回歸本源
堅守信托本源定位。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確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規,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履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受托責任。發揮信托機制財產獨立、風險隔離的功能優勢,引導資產服務信托、資產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規范健康發展。
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本質要求。完善信托公司服務實體經濟能力評價,推動優化業務結構。發揮資產服務信托作用,規范完善家族信托、資產證券化服務信托、預付類資金服務信托等業務品種,更好滿足居民財富管理、企業經營發展以及社會治理等合理需求。規范開展資產管理信托業務,加強對科技創新、綠色發展等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多元化金融支持,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積極發展公益慈善信托業務,深度參與鄉村振興、教育醫療、科技攻關、生態環保等事業,助力共同富裕。
提升專業能力本領。加強信托公司投研能力和財富管理能力建設,增強信息科技支撐保障作用。完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強化受托履職操作風險管控,做好聲譽風險管理,確保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提升固有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提高利潤留存比例,增強風險抵御能力。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突出信托文化本色。積極培育中國特色金融文化,推動信托業加強文化建設。始終堅持誠實守信、以義取利、穩健審慎、守正創新、依法合規,切實履行信義義務,形成良好行業風尚。宣傳正面典型,弘揚行業正氣,普及信托知識,提升信托業社會認可度。
三、嚴格信托公司市場準入監管
全面加強準入管理。從嚴設定信托公司機構準入標準,嚴格實施業務準入,對不符合條件的責令整改或退出,積極有序推進行業減量提質。完善對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要求,并嚴格審查。加強信托從業人員行為管理。
嚴格審查股東資質。對信托公司股東資質和資金來源實施穿透式審查,嚴禁違規跨業經營、杠桿率過高、存在嚴重失信行為和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企業成為信托公司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督促信托公司按照反洗錢有關規定管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建立股東、實際控制人“黑名單”制度。
四、加強信托公司持續監管
加強法人治理監管。深化黨建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嚴格關聯交易監管,落實關聯方名單制、信息披露和監管報告等要求,嚴禁向關聯方輸送利益。強化合規風控導向,信托公司股東優化對信托公司的績效評價體系,信托公司完善內部考核和薪酬管理。落實董事、高管人員及其他關鍵崗位人員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加強異地經營監管。
強化股東、實際控制人監管。加強對信托公司主要股東資質和行為的定期評估。嚴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干涉信托公司獨立經營,嚴懲占用信托資金、轉移信托公司資產等行為,及時糾正和查處股東、實際控制人不當行為。
加強分級分類監管。動態優化監管評級要素,持續完善信托公司監管評級。強化監管評級結果運用,科學合理匹配監管資源與監管強度,實施扶優限劣的差異化監管政策。對監管評級較差的信托公司,依法采取限制經營區域、業務范圍或規模增速等措施。
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提升對信托公司現場檢查的覆蓋面和針對性。加大對重大問題線索和案件的稽查力度。嚴格落實應罰盡罰、罰沒并舉和“雙罰”制度。強化行刑銜接、紀法銜接,形成對違法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和高管人員、其他關鍵崗位人員的有力震懾。
五、加強信托業務全過程監管
嚴格信托設立和銷售監管。嚴格按照信托業務分類管理要求設立信托,加強信托業務登記管理,確保信托業務名實相符。嚴格落實信托產品適當性管理要求。規范銷售行為,嚴格代銷管理,嚴禁非金融機構代銷信托產品。嚴厲打擊虛假披露、違規承諾、誤導銷售、向非合格投資者銷售等違規行為。嚴格履行反洗錢義務,按照反洗錢有關規定識別和保存受益所有人信息。
加強信托存續期監管。嚴格落實信托財產獨立性管理要求。完善各類信托財產運用規范。嚴禁背信運用信托財產,嚴厲打擊違規投資、規避監管等行為。加強對信托資金流向的穿透式跟蹤。嚴格信托產品資產風險分類和凈值化管理。
強化盡職履責和信息披露。完善開展信托業務的受托責任盡職要求。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規范信息披露行為和內容,加大對應披未披、遲披漏披、虛假披露等違規行為的監管力度,提升信息披露質量。
規范信托到期清算。全面貫徹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堅決打破剛性兌付,嚴禁通過滾動發行信托產品、挪用其他信托資金、違規籌集資金等方式違規兌付。信托公司失責的,依法落實其賠償責任,保障受益人合法權益。
六、加強風險防范化解
加強信托公司風險預警和早期干預。建立信托公司風險預警機制,規范風險預警流程。持續開展信托公司風險排查,實施年度風險評估,準確掌握風險底數,及時制定風險應對預案。做實信托公司恢復與處置機制。完善信托公司早期干預的觸發條件和實施流程,有序采取早期干預措施,嚴防風險積聚爆發。
穩妥有序處置高風險信托公司。明確高風險信托公司認定標準,建立健全高風險信托公司風險處置規程。壓實高風險信托公司的自救責任,依法依規落實股東、實際控制人義務。落實有關地方政府的風險處置屬地責任。金融管理部門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完善行業保障基金管理,提升支持化險能力。分類有序處置高風險信托公司,及時制定實施風險處置預案。對風險嚴重、不具備救助價值的信托公司,依法推進破產。加快存量高風險信托公司風險處置。
及時排查處置信托業務風險。定期排查信托業務風險,實施風險產品清單制管理,有序推進風險化解。加強信托資金來源和投向監測,強化對投向集中、風險較高、結構復雜、規模增長過快業務的監管。定期通報信托業務風險,加強風險警示,統一監管要求。壓實信托公司及關鍵崗位人員責任,穩妥有序推進信托風險資產處置。
加強重點領域風險防控。嚴密監測金融同業通道業務、非標資金池業務、房地產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等領域信托業務風險。堅決清理金融同業通道業務、非標資金池業務。穩妥化解房地產領域信托業務風險。堅決糾正信托公司涉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七、協同推動信托業規范發展
加強信托制度建設。推動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推動形成更加系統完善的信托相關案件審理標準。建立健全信托財產登記制度,推動非資金信托財產登記落地。設立慈善信托開展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提升信托監管能力。加強信托監管規則建設。建立健全信托監管信息系統。改進監管方法,加強監管專業能力建設。增加信托監管資源,充實信托監管力量。加強監管人員履職行為管理,強化監管履職問責。完善離職人員管理。把政治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鏟除腐敗問題產生的土壤和條件,堅決懲治腐敗與風險交織、資本與權力勾連等腐敗問題,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強化多方協調聯動。加強央地協同,建立央地監管信息定期通報、重大事項會商等制度,共同做好高風險信托公司處置等工作。在信托公司法人治理、股東股權管理等方面加強跨部門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加強與司法機關在違法違規股東清退、高風險機構處置、信托風險資產處置等方面的協同配合。發揮行業自律管理、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等作用,推動信托業高質量發展。
校對:冉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