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下稱《基準》),明確了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行政處罰裁量的依據、步驟、階次、考量情節和因素等。同時,根據《基準》制作的“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處罰金額自算器”正式上線,經營者在頁面中根據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情形等進行選擇,即可一鍵計算出最終罰款數額,方便經營者在發生違法行為后預判后果,不過最終罰款數額還需結合執法機構最終認定的情節確定。
華東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所所長鐘剛表示,《基準》是市場監管總局在行政執法細分領域發布的首部裁量權基準,是我國反壟斷執法領域的首部裁量權基準,也是世界主要司法轄區對該類違法行為詳細規定裁量標準的首部規范性文件。
《基準》共十八條,細化和明確了處罰裁量的適用情形、指導原則和處罰對象、步驟等,規定了確定初步罰款金額、罰款上調和下調因素以及不予處罰的情形,也包含7個輔助說明的指引示例,積極推動執法尺度的統一透明。
上海政法學院教授、博導、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丁茂中指出,《基準》示例體現了寬嚴相濟,對于市場監管總局認為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并告知經營者,經營者仍未經批準實施經營者集中的或者經營者違反禁止經營者集中審查決定實施經營者集中的等惡意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基準》直接規定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的罰款;另一方面,《基準》堅持懲教并舉,對于首次發生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經營者在市場監管總局發現前,主動報告并采取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狀態,或者能夠證明盡到審慎評估義務后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導致違法的,《基準》規定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并進行教育。
同時,《基準》“剛柔”并舉,丁茂中指出,為了充分保證指引性和明確性,《基準》對很多內容作了剛性規定。例如對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初步罰款數額為二百五十萬元;具有從輕情形的,初步罰款數額為一百萬元;具有從重情形的,初步罰款數額為四百萬元。再如對于惡意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直接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的百分之十罰款。另一方面,為了合理保障靈活性和適應性,《基準》對部分內容作了柔性規定。例如在法定的從輕、從重處罰基礎上,結合案件具體情形設置六項下調因素和三項上調因素,調整后確定對經營者的罰款數額。再如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可能出現明顯不當,或者《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依法調整適用。
在丁茂中看來,《基準》進一步提高了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處罰規范性和經營者的可預期性,有利于更好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穩定經營者預期,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校對:劉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