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央行提出,“優化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再貸款政策”,這是在總結前期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再貸款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這意味著,金融對科技創新領域的投融資支持力度將持續加大,與之相匹配的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更加靈活和精準。
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再貸款由央行于2024年4月創設,旨在激勵引導銀行機構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重點領域技術改造金融支持力度。商業銀行對于符合條件的項目貸款可向央行申請再貸款,央行按商業銀行貸款本金的60%給予低成本再貸款支持,總額度為5000億元。通過該政策,引導商業銀行在“自主決策、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向處于初創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支持。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截至2024年11月15日,政策實施逾半年,商業銀行僅累計與1737個企業和項目簽訂貸款合同4000億元,如此的“實物工作量”,顯然難及政策預期。這也是2024年11月21日央行會同國家發改委、科技部、金融監管總局等九部門聯合召開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貸款工作推進會議的原因所在。此次例會提出優化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再貸款政策,當然也主要基于這一原因。至于為何出現如此窘境,其實道理很簡單,商業銀行所恪守的市場法則和“商業可持續”底線難以包容初創科企,以至于開發與初創科企相匹配的貸款產品遭遇瓶頸約束。
那么,央行以往創設的科技創新類再貸款工具為何沒有出現如此窘境呢?那是因為其重點支持的對象以進入成熟期的科技型企業為主,如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等,因而能夠較好地做到信貸風險與商業銀行風險偏好間的相互適配。而當下推進實施的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再貸款政策,以初創科企作為其重點支持對象,出現融資窘境自然也就在所難免。
眾所周知,追求穩健、厭惡風險和順周期行為,幾乎成了銀行信貸的“天性”,這是由其特殊的商業模式決定的。商業銀行將信貸資金注入貸款對象后,貸款對象若有良好的業績表現,商業銀行也不會因之而獲得絲毫的收益性回報,唯一獲取的只有事先按相關制度厘定的利息收入;貸款對象若業績變差甚或出現貸款違約風險,商業銀行反而會因之而承擔全部的貸款損失風險。即便是在央行提供低成本再貸款支持的激勵下,也難以改變這一預期,因為初創科企風險控制難度較大,一旦出現貸款違約風險,央行再貸款鐵定是要還的,而風險卻留給了自己。
由上所述可知,優化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再貸款政策,關鍵在于強化政策協同聯動,激發政策合力,做好與支持小微企業融資協調工作機制的無縫銜接,加強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制、投貸聯動、“股貸債?!甭搫拥日邫C制的協同聯動,統籌各種政策工具資源,協力助推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再貸款提質增效。有條件的地區,可結合當地實際,借鑒實踐中業已成熟的“政銀?!毙刨J協同支持模式,健全完善商業銀行貸款風險分擔補償機制,通過風險緩釋促使其風險偏好達到與初創科企風險相適配的程度。
之所以強調要為商業銀行提供風險補償機制,這是由初創科企的風險特征(主要為研發失敗風險)所決定的。因為初創科企的風險特征屬于“不確定性”事件,而非風險事件。因此,商業銀行將再貸款注入初創科企的基本策略是:將“不確定性”事件轉化為“不確定性”風險,然后借力風險補償機制,將“不確定性”風險得以緩釋。唯有如此,才能使其達到與銀行風險偏好相適配的程度。
風險補償機制的核心構造是:引入保險機制并賦予“不確定性”以模擬概率,通過模擬概率與真實事件“偏差”的適當性管理,使得不可保險的“不確定性”事件變為可保險的“不確定性”風險。在該機制中,“不確定性”風險的兜底責任通過建立風險補償資金池的形式由地方政府承擔,“不確定性”事件向“不確定性”風險轉化責任由保險機制承擔。
值得一提的是,引入保險機制較資金池單一信貸風險補償方式,更能兼顧信貸效率與公平的統一。更為重要的是,引入保險機制實現研發責任險、創新失敗險等信息共享,可以大大降低信貸風險。信貸風險的減少意味著財政資金的節約(補償金減少),地方政府在遴選對象時自然會將投保情況作為重點考慮的因素,從而倒逼企業購買與研發創新相關的保險產品,這又在客觀上起到了降低信貸風險的作用,形成企業風險與信貸風險管理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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