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金融監管總局近日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通知》(下稱“《通知》”),以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實施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指導。
《通知》進一步細化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實施安排和指導,為非上市企業提供了簡化處理的選擇,并對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組織實施提出要求。
其中明確,確有困難需暫緩執行的保險公司,應當在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書面材料說明原因,并在暫緩執行期間的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暫緩執行的情況和原因。
確有困難需暫緩執行公司應說明原因
2020年12月,財政部修訂印發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境內外同時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執行,其他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從跟蹤分析上市公司年報以及專項調研等了解的情況來看,首批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10家大型上市保險公司新舊準則轉換總體平穩,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對其凈資產和凈利潤的影響符合預期,市場反應總體較好,認為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有利于如實反映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提升保險行業會計信息質量,推動保險公司強化經營管理,促進保險行業高質量發展。
同時,部分中小保險公司因歷史數據積累有限、人才配備不足和信息系統改造成本較高等原因,希望出臺一些簡化措施以降低準則實施的難度和成本。還有個別保險公司因處于風險處置階段或恢復期等,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確有困難,希望能夠暫緩執行。為此,財政部聯合金融監管總局在廣泛調研、聽取意見和總結大型上市保險公司實施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印發《通知》,進一步細化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實施安排和指導,為非上市企業提供了簡化處理的選擇,并對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組織實施提出要求。
根據《通知》,在境內外同時上市和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以及在該通知施行前已提前執行的企業,應當繼續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其他企業,應當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確有困難需暫緩執行的保險公司,應當在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書面材料說明原因,并在暫緩執行期間的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暫緩執行的情況和原因。
在上述通知施行前已提前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保險公司,應當在2025年6月30日前報告提前執行的情況。
簡化處理規定涉及四方面
《通知》還為非上市企業提供了簡化處理的選擇。
根據規定,自該通知施行之日起,非上市企業在首次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時,可以就采用一項或多項本通知規定的簡化處理作出會計政策選擇。非上市企業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可以自2025年1月1日起選擇采用本通知規定的簡化處理。
《通知》主要從以下四方面作出了簡化規定:
一是在保險合同分組和確認方面,對保險合同盈虧情況的評估、保險獲取現金流量資產的確認、分出成比例責任的再保險合同組確認時點的判斷、在初始確認后的同一會計年度內因發生猶豫期退保而需終止確認的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予以簡化。
二是在保險合同計量方面,對保單質押貸款、累積生息、已到期應收或應付保單持有人款項、非金融風險調整、選擇權和保證利益的計量,再保險合同履約現金流量和合同服務邊際的計量,保費分配法的適用條件及保費分配法下保險合同外幣現金流量的計量,分出再保險合同虧損攤回部分的確認和期間財務報表作出會計估計的調整等作出簡化規定。
三是在保險合同列報方面,對當期分保攤回未到期責任資產和分保攤回已發生賠款資產余額調節表、分出再保險合同的履約現金流量和合同服務邊際余額調節表、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相關金融資產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金額調節情況、保單持有人可隨時要求償還的金額等作出簡化披露規定。
四是在銜接規定方面,對首次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時比較信息的列報、修正追溯調整法下簡化銜接處理方法的應用以及過渡日的確定等作出簡化規定。
根據《通知》,非上市企業選擇采用簡化處理的,應當一致應用于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適用范圍內的所有合同,不得隨意變更。非上市企業在條件成熟時不再采用簡化處理的,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會計處理,且不得再重新選擇采用簡化處理。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表示,《通知》中的簡化處理規定是在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總體目標和原則下就特定會計問題提供的簡化處理選擇,僅適用于非上市企業。對于《通知》中未涉及的交易或事項,非上市企業應當按照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不會對保險行業會計信息的質量造成重大影響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表示,《通知》是財政部聯合金融監管總局在廣泛調研、聽取意見和總結大型上市保險公司實施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中小保險公司的實際困難作出的細化實施安排和簡化處理規定,既為相關企業如期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提供了便利和支持、降低了實施的成本和復雜性,也為少數面臨特殊困難的企業提供了更充足的準備時間,有利于有序推動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實施,有效發揮會計準則對促進保險行業高質量發展的積極作用。
同時,由于《通知》中的簡化處理規定是在不對會計信息質量和相關經濟決策造成重大影響的原則下提供的會計政策選擇,且僅適用于非上市企業,其中主要是非上市保險公司,其資產規模和保費收入的行業占比有限,非上市企業在條件成熟時將不再采用簡化處理,因此,《通知》的發布實施不會引發境內外同時上市企業的境內外財務報表的準則差異,也不會對保險行業會計信息的質量造成重大影響。
校對:祝甜婷